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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mSATA第十二次會議對《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進行審議。15名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發言,在學校及其周邊禁煙成為熱議重點。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福祥建議,應明確中小學生不能吸煙,違者進行處罰外,家長、監護人、老師也要承擔相應的處罰。(7月26日《北京青年報》)
  校園全面禁煙,嚴禁未成年人染指香煙,是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要舉措。但是如何禁止學生吸煙,讓學生自覺遠離香煙,卻是目前所遇到的新問題,也是很棘手問題,因為禁煙面對的對象很特殊。禁止學生吸煙是新問題、很棘手的問題,自然成為熱議重點。北京人大常委會審議控煙條例時,副秘書長李福祥先生大概是受到“日本規定禁止中小學生吸煙,違反者要開除學籍;新加坡規定學校不錄取吸煙的學生”等國外經驗啟發,提出對吸煙學生及家長、監護人、老師進行聯動處罰。筆者認為,李先生之所以提出這樣聯動處罰建議,還有可能是受賣房子到國內某些行規的影響,比如治理交通、打擊制假售假等,因為對違規違法有不少具體的處罰,近年確實受到了較明顯效果。李先生的主張,一言以蔽之,就是以罰代教。但是,以罰代教對禁止學生吸煙是否可行卻讓人存疑。
  首先,對學生如何處罰便是難以解決的問題。對吸煙學生仿效新加坡開除學籍?仿效日本不予錄取?可是按照我國義務教育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就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問題十分嚴重學生也是不能開除學籍的,在新生錄取時也明文禁止對這些學生另眼相看,也就是說,無論是新生入學,還是在校學生,他們即使問題十分嚴重,也不應該影響其在校學習權益。那麼如果以學籍升學作為處罰方式,首先就得修改教育法律法規,否則,這樣的處罰就違背法律法規。而學生即使吸煙,其問題嚴重程度遠沒有涉嫌刑事犯罪那麼嚴重吧,因此為了禁止學生吸煙而去修改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缺失法理基礎,不可能辦到。是進行經濟處罰嗎?可是中小學學生作為未成年人是無任何經濟收入的群體,他們靠什外接式硬碟麼去交納違反控煙規定去繳納罰款?看來經濟處罰學生同樣不現實,對毫無經濟收入的學生實行經濟處罰於情於理都不合適。
  其次,對家長、監護人、教師實行連帶處罰更顯得十分荒誕可笑。這樣連帶處罰家長、監護人和教師,與古代的連坐制如出一撤。這樣一人犯法株連九族的處罰制度早已被掃進歷史垃圾桶。如今竟為了控制學生吸煙而死灰復燃被利用,豈不滑稽可笑?如果非要處罰家長,監護人和教師,他們可有足夠理由提出處罰更多的人,比如監管SD記憶卡部門、銷售商、生廠廠家,因為在學生吸煙問題上,這些部門更屬於直接責任人。既然禁止孩子吸煙,監管部門就應該擔起監管責任,現在孩子違反了規定吸煙,說明監管不到位;銷售商明明知道不能出售給孩子香煙,孩子現在吸煙了,銷售商脫不了干係;生產商明知吸煙有害健康,為何還要生產呢?孩子現在吸煙了,說明生產商是孩子吸煙的罪魁禍首。這樣推來推去,在處罰家長、監護人、教師之前,必定先應該處罰監管部門、銷售商、生產商才令人信服。可是,這樣處罰下去可能麽?尤其是對教師處罰,處罰到誰為止更是一道誰也難以決斷的難題。
  如果說處罰家長和監護人還可以具體確定到人頭,但是處罰教師卻是一個類似兩小兒辯日“孔子不能決也”的大難題,是處罰就讀學校校長還是就讀學校全體教師?是處罰班主任還是所有任課的教師?顯然如果學生吸煙真的要讓教師接受連帶處罰,操作起來絕對會陷入成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結果成為聖人都難以裁決困境。對學生吸煙,連帶處罰家長、監護人和教師不僅有株連九族之嫌記憶體疑,更顯得幼稚可笑。
  顯然,在禁止學生禁煙上,處罰學生也好,處罰家長、監護人和教師也好,都是不靠譜的提議。不僅有悖情理法,而且也很難操作,結果是徒具觀賞價值,落實不了反成笑話。
  在禁止學生吸煙上,處罰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招致人們拍磚。要想杜絕孩子吸煙,唯有依靠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立體教育方式,通過強化生命健康教育,讓孩子珍愛生命,從小懂得香煙的危害,樹立遠離香煙意識,這樣才會從根本上解決孩子吸煙問題。禁止學生吸煙,唯有教育到位,孩子才會自覺遠離香煙。
  文/劉和平  (原標題:學生禁煙豈能以罰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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