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法制網通訊員林勁標 凌蔚
  為配合城市升級改造,廣東佛山的樂從鋼鐵市場被納入禁限貨車通行區。消息一齣,引發解約潮。今天,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發佈,該院於本周集中對160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進行終審宣判,認定“限貨”政策符合情勢變更原則,商戶可自限令實施後退租,但在此之前應當正常交租。
  據瞭解,搬遷前的樂從鋼鐵市場是全國最大的鋼鐵交易中心,占地約220萬平方米,市場的出租方與商戶一般均簽署了4至5年不等租約。2013年7日起,佛山市公安局開始將包括訟爭市場在內的區域納入禁限貨車通行範圍。
  限貨引發了租戶不滿。其實,早在2013年年初,一些已得知限貨傳聞的商戶就已陸續向場地出租人提出遲繳租金、管理費、返還履約保證金等要求。雙方僵持不下。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騰衝股份合作經濟社、樂從鎮小布村資產管理辦公室等出租方將上述欠繳費用的商戶們告上法庭,要求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場地,追討所欠租金、管理費及滯納金,沒收履約保證金。而商戶們也針鋒相對,提出要求退租並退回保證金。
  一審宣判後,有160宗案件的當事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共涉及5家場地出租人和150餘名承租場地的公司和個人,上訴爭議標的合計約2895.7萬元。2014年5月6至8日,佛山中院依法受理該批系列案的上訴。庭審中,出租人上訴均主張,佛山早2008年就有部分地區“限貨”,承租人應預見到“限貨”有可能在該市任一區域實施,因此屬於正常商業風險,不是情勢變更情形,且“限貨”措施並不必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而商戶方則表示,“限貨”屬於客觀原因,會增加人力與物流成本,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都難以實現,符合情勢變更情形的規定。
  經過連日調查與深入審理,佛山中院認為,“限貨”符合情勢變更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場地,未依約按時繳納相應管理費、租金的商戶理應補繳。對於保證金退款問題,法院認為,對於未依約繳費的商戶,根據公平原則,確認出租人可沒收違約商戶50%的保證金,剩餘的應退還;而依約繳納租金、管理費的商戶,則應全額退還。
  案件宣判後,佛山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徐立偉告訴記者,禁限貨車通行措施,屬於行政行為,其頒佈、實施需要經過許多重審議和簽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是無法預見該措施能否最終推出,既不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結果,也不屬於商業風險引發的重大變化。
  實施“限貨”,客觀上造成了日常需要貨運車輛的鋼鐵貿易市場商戶無法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徐立偉表示,若繼續履行合同明顯對商戶一方不公平,而造成該事實的原因又不能歸咎於某一方當事人。因此,上述“限貨”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的情勢變更情形。
  法制網佛山6月25日電  (原標題:佛山集中宣判160宗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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